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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及2022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4    |   截止时间:2025-06-10 00:00    |     市级     资质认定 政策+资金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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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及2022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提出2025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2022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提出复核申请。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见附件1)。相关指标依据《暂行办法》附件4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二、申报时间

  2025年5月10日—6月10日

  三、申报方式

  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梯度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线上申报,需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如有问题,可向所在区相关部门咨询(咨询电话见附件3)。

  四、佐证材料

  企业需在梯度培育平台以文件压缩包方式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一)满足直通车条件的提供以下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要求在梯度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后下载打印,在封面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并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相关数据须与梯度培育平台填报数据保持一致)。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人数证明(要求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4年12月份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2024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5.直通车证明材料(提供以下四项之一)

  (1)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佐证材料(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佐证材料。

  (3)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

  (4)2022年至2024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备案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

  (二)不满足直通车条件的提供以下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要求在梯度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后下载打印,在封面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并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相关数据须与梯度培育平台填报数据保持一致)。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人数证明(要求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4年12月份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2023年、2024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审计报告需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如未体现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专项说明)。

  5.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其中“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按照本通知附件2相关说明中所列条件提供证明材料,“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提供企业申请该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五、有关要求

  企业需自主申报,在申报工作中注意提高对不良中介的防范意识。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相关部门通知辖区2022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复核,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2025年7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送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知识产权指标说明

  3.各区申报咨询电话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5年3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x
附件2.附件2:知识产权指标说明.docx
附件3.附件3:各区申报咨询电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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