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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开展2025年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30    |   截止时间:2025-10-15 18:00    |     市级     其他方向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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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海发规〔2025〕1号,简称《办法》)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根据《办法》“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不合格的,纳入下年度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有关规定,2025年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二、相关依据

  《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海发规〔2025〕1号)

  三、监测形式

  列入监测范围名单的企业(简称监测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辖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管理局,见附件4)受理纸质材料,进行初审。

  四、提交材料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18:00止。

  监测企业须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上述期限内完成监测材料的填写、盖章工作,将纸质材料送达企业注册地所在辖区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五、监测材料

  监测企业须将以下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企业盖章确认)一并盖章提交受理单位。

  (一)基本材料

  1.监测表。监测企业填报《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2023和2024年度企业审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验证,无码报告视为无效)。

  4.企业3年内(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提供企业纳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5.企业2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提供社保缴纳清单及缴纳明细)。

  6.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7.企业信用报告(深圳信用网下载国家标准版)。

  8.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含日常使用台账)。

  9.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报告。

  10.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二)专项材料

  1.所从事行业或者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者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应当按要求取得,并提供相关业务许可证明(如水产种苗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企业生产基地或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海域、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渔业捕捞企业提供生产渔船采购发票、租赁协议或渔捞日志等其中一种),加工、贮藏保鲜、冷链等设备设施购买或租用证明,种业企业、质检企业、科研机构需提供科研团队及实验室(水产品质量检测室)相关情况,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提供线上交易平台所必备的设备设施及配套的研发运维团队情况。

  3.企业注册地或带动渔户所在地乡镇(街道)及以上“三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渔户证明;企业招聘渔工或带动渔户5%名册(含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企业与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渔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水产品购销、订单、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渔户的合同、协议;水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含互联网平台企业、渔业展会主承办单位)需提供市场(平台)商户注册情况(渔业展会提供展商参展情况)证明材料。

  4.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法》附件2中的相关内容)。

  六、不得评为情形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测企业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有下列第(七)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

  (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二)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三)有涉及农业的土地违法行为、涉及渔业的海域违法行为,经土地、海洋执法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经税务部门查实,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

  (五)经财政部门、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等查实,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六)经省、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或市级以上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查实,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申报及监测材料的;

  (八)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监测材料以及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

  (九)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十)有食品安全领域较重行政处罚,被渔业、农业产业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一)有国际履约严重违规,被农业农村部通报的。

  七、监测程序

  (一)各区管理局:受理监测企业报送的材料——资料初审——现场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二)市海洋发展局: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评分并出具评审报告——会同各区管理局实地复核及专家评审——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议审议——候选企业名单公示——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结果公布与授牌。

  八、特别提示

  (一)请各管理局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区级审核工作,监测企业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涉及农业的土地违法行为、涉及渔业的海域违法行为和骗取农业、渔业财政资金行为的不予推荐。

  (二)监测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监测企业应认真阅读《办法》,深刻理解监测条件和不得评为情形,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四年内不得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三)注意事项

  监测材料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编制完成后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需要签字处均为手签,封面及内容每页均需加盖监测企业印章,加盖骑缝章,全册扫描成PDF后装订成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表

  2.2025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名单

  3.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办公地址和业务咨询电话

  5.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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