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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水平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 促进前海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2025年度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6-02-03    |   截止时间:2026-03-15 00:00    |     区级     其他方向 政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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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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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文

根据《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高水平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 促进前海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下称“信用十二条”),为做好2025年度“信用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符合“信用十二条”规定的信用服务业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下称“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3月15日

  三、支持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四、申报条款

  政策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五、“信用十二条”申请主体基本条件

  (一)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属于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即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机构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且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视同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申请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入口

  申报入口:请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网址:

  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由“领补贴”专区进入“信用十二条”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信用十二条”及本申报指南进行受理审核。前海管理局将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示

  审核结果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将要求申报主体所在单位提供请款材料,企业提交正确的账户确认函、收据等资料后,拨付资金。

  七、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申请表

扫描件

2

申报承诺书

扫描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扫描件

4

实际经营承诺书

扫描件

5

2025年度纳税证明(根据主体登记年份提供,如为2026年新设立的,提供2026年纳税证明)

扫描件

6

申报主体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扫描件

(申报主体需提供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7

申报主体在前海实地经营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如为租赁合同需提供对应近三个月的有效租金发票)

扫描件

8

其他有关资料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二)支持设立信用数据综合服务平台

1

深圳市信用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提供公益性数据共享服务的信用数据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扫描件

(三)高水平建设前海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区

2

集聚区运营载体提供对应信用服务机构的实际租赁合同及对应近三个月的有效租金发票

扫描件

(四)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拓展业务应用场景

3

申报主体创新示范案例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典型案例或示范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扫描件

(七)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助力企业出海

4

2025年度境内外主体商业信用信息报告服务合同及合同发票;并按需要提供抽查对应的报告交付文件

扫描件

(九)支持参与信用行业标准制定

5

申报主体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湾区标准相关证明材料

扫描件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湾区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不予支持。同一个标准项目涉及多个符合要求申请单位的,按主导项目奖励金额平均分配。)

6

申报主体建设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验收或考核通过材料

扫描件

  (三)材料提交要求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2.申报材料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3.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充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支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前海管理局负责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五)本申报指南涉及的奖励和资金的申报、审核等按照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和前海合作区相关政策实施,本措施与南山区、宝安区和前海合作区同类政策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平台技术问题咨询:0755-88105454;政策申报问题咨询:0755-88105307;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

  1.申请表(模板)

  2.申报承诺书(模板)

  3.实际经营承诺书(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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