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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20年深圳市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   截止时间:2020-12-28 17:00    |     市级     其他方向 资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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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8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业务规则和工作安排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粤人社规〔2020〕38号文和本通知规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规定在本市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

  (三)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二、关于补贴标准

  (一)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符合粤人社规〔2020〕38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月份从2020年1月开始至2020年12月结束。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月份数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二)全市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发放实行总额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每家企业申请补贴资金上限为500万元。

  (三)补贴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以对超出部分的金额一并提出候补申请。全市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先发放限额内的补贴申请,如剩余资金大于或等于1亿元,则剩余资金向候补企业发放。候补企业补发资金的公式为:申请企业候补申请资金占全市企业候补申请资金总额的比例×全市剩余资金总额。补发资金不超过候补申请金额。如剩余资金小于1亿元,则结转至2021年用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三、关于补贴企业

  (一)大型企业的行业划分

  1.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划分标准,纳入我市统计部门2019年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业统计范围,且在企业商事登记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中能体现相应经营内容的大型企业。

  2.文化旅游行业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划分标准,纳入我市统计部门2019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范围,且在企业商事登记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中能体现相应经营内容的大型企业。

  3.外贸行业大型企业是指:2019年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在本市形成进出口数据的大型企业。

  (二)大中小微企业划分

  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纳入我市统计部门2019年大型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其他企业统一划分为中小微企业。

  (三)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认定

  企业当期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增值税指标计算标准为企业当期增值税全部销售额之和。一般纳税人当月增值税指标同比下降70%及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增值税指标同比下降70%及以上的,当月、当季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企业2019年和2020年1—9月的增值税销售额数据,以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不含当日)企业在税务机关申报数据为准。


  四、其他事宜

  (一)2020年度内,同一员工在同一企业已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或适岗培训补贴的,也可以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的,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岗前培训补贴和适岗培训补贴。

  (二)2020年度内,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0〕12号)的以工代训补贴和粤人社规〔2020〕38号文以及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

  (三)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的监督与管理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0〕12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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