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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2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1 | 截止时间:2021-06-10 17:00 | 省级 其他方向 政策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最高 政策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粤财金〔2019〕4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21〕3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项目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按照省财政资金安排,2022年拟安排的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总额为4590万元,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平台、项目、基础设施。
(二)实施省“十四五”规划提出的“金融+”十大工程的重要平台、项目、基础设施。
(三)为我省金融强省建设开展先导性、创新性的探索试验的重要平台、项目。
(四)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发展布局,对各地市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平台、金融聚集区、金融工程。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项目应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非经营性项目:1.由政府单位、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承办的项目;2.根据有关规定,基础课题研究、公益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3.由经营性单位承担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产生收益不作分配、只用于项目本身投入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金融项目。
申报项目需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良好的工作基础,应属已经充分论证、满足立项条件的重点项目。实施项目单位须是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能力、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存续期一年以上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院校、研究单位、行业协会等。
全省性的重要平台、项目和设施可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接申报,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金融工作局申报。已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未完成项目绩效评估前,不得再次以相同项目事项申报。对属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要符合《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