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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21年度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6    |   截止时间:2021-08-25 17:00    |     市级     企业管理提升 资金

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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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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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独立站销售渠道开拓海外市场,通过提升数字化水平强化市场开拓能力,通过建设海外仓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

  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独立站2019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2021年6月)平均每月销售额30万美元(含30万)以上;

  (3)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申报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企业自行建设和运营,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企业。

  (3)申报企业应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或交易平台企业,交易企业指主营业务为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指通过搭建网上交易洽谈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交易企业或其自身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

  (4)申报企业2019、2020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

  3.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资助项目

  奖励项目:申报企业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

  资助项目:申报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单个公共海外仓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3)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4)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5)仓储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圳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深圳企业占比不低于60%。

  (7)申报海外仓未获得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发展成效较好的独立站项目予以资助。

  支持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

  每个企业申报资助的独立站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交易平台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开展的交易平台(不含独立站)建设、供应链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营销系统建设等。

  支持标准:对项目在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建设投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费(不超过总费用的60%)、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化应用项目,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资助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建设优质的公共海外仓项目,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企业被商务部遴选为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

  每个企业申报资助项目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2个(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企业可申报1个公共海外仓资助项目),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8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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