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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1年第四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9    |   截止时间:2021-12-17 17:00    |     区级     文化创意 政策+资金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最高 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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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修订稿)》,现就开展2021年第四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2.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

  第十七届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


  3.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2019年9月后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或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二、具体内容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相关附件:
附件1.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资助申请书.doc
附件2.文化产业、影视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申请书.doc
附件3.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等项目操作规程.doc
附件4.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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