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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发布光明区2021年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   截止时间:2022-01-04 17:00    |     区级     资质认定 政策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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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10号)、《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2021〕2号)有关要求,为打造一流的合成生物产业发展空间载体,率先培育合成生物产业创新集群,现发布光明区2021年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10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规〔2021〕2号,简称《办法》)。



二、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场地条件方面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可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原则上连片建筑面积厂房层高不低于4.5米,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且供合成生物企业使用建筑面积需不低于80%);

  2.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近五年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合同有效租赁期不少于五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建有100人(含)以上的会议室等基础设施;

  4.建有较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5.建有可满足合成生物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

  6.具备建设GMP厂房的场地空间。


  (二)运营服务方面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登记地、纳税地和主要经营场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3.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

  4.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合成生物相关领域专业背景,或在合成生物相关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5.与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签约,且不少于5家;

  6.每年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4场;

  7.优先保障合成生物企业入驻。


  (三)产业基础方面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70%;

  2.用于合成生物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合成生物企业入驻率不低于40%且合成生物企业数量不少于8家。

  (四)2018年1月1日后建成,满足《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产业园区,承诺自认定为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办法》第六、第七条申报条件规定,可提前授予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称号。若在授予称号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称号。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资助,并纳入黑名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支付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产业园区认定申报指南.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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