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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深圳市做好2022年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7 | 截止时间:2022-04-16 17:00 | 部委 税费优惠 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 政策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的相关要求,2022年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工作已启动。结合2021年的申请情况及相关文件要求,协会梳理了申报相关的信息供企业参考,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做好准备,积极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 、政策依据(点击可跳转查看政策原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
二 、申报条件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 号》规定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二)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三)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三 、申报流程
(一)2022年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
3月25日至4月16日,登录国家发改委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提交申请、上传佐证材料(电子版)。为防止申报信息不一致,企业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后, 从系统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并报送。
(二)申请2021年补报企业
鉴于去年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今年企业可以补充申请列入清单,于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
对于去年因合理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审核推荐上报企业名单, 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申请资格。3月25日,企业在信息填报系统查询资格确认情况。具备补充申报资格的企业,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填报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电子版),从系统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并报送。
四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的相关要求,须提交以下佐证材料:
1. 从系统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名称/重点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其中申报公有云服务软件企业应明确区分列明企业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收入;
5. 企业具有所申报领域相应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 项(企业为第一权利人),相应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2 项(均应具备对应的测试报告)的证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第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其中申报嵌入式软件企业应明确企业软硬件收入情况,并提供合同、发票等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不要求提供全部合同,仅需提供能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大额合同及合同中的必要内容)
7. 汇算清缴年度与申报领域相关的合同列表(包含甲乙方、单价、总金额、交易内容、签约和付款时间等信息),及发票等销售凭证;
8.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9. 税务鉴证报告等可说明企业符合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证明材料;
10. 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的证明材料;
11.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