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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稳企支持(文体娱乐类)申报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 截止时间:2022-05-31 18:00 | 区级 其他方向 政策+资金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最高 20万元
关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稳企支持(文体娱乐类)申报操作指引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二条“稳企支持”:助力重点行业应对疫情冲击。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并在条件具备时开展经营的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除外)、餐饮、汽车销售企业,以及纳统景区、旅行社、电影院、体育、演艺娱乐场所,给予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20%的补贴,最高20万元(承租创新型产业用房、已享受第一条免租减租政策的除外)。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落实好日常防疫、限流、暂停开放等措施,并在条件具备时开展经营的纳统景区、旅行社、电影院、体育、演艺娱乐场所,给予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20%的补贴,最高20万元,仅对3至5月房租进行补贴;
(二)属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除外)、餐饮、汽车销售企业。隔离酒店除外指2022年3月1日-5月31日期间做为隔离酒店则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本规程适用于非星级酒店(隔离酒店除外)、餐饮、汽车销售企业,星级酒店、景区、旅行社、电影院、体育、演艺娱乐场所操作规程或指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定。
(四)本项目审核类型为核准制,采用事后补贴制度,在企业实际支付租金后给予补贴;
(五)承租创新型产业用房、已享受《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第一条免租减租政策的不予资助,包括已获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免租支持和已获其他市场主体参照减免物业租金支持的实际租户。
(六)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为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组织);
(二)申报单位需属于2022年6月前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
(三)申报单位不存在转租分租、拖欠租金的行为;
(四)申报租金补贴范围仅包括经营场所、办公及配套物业等,不含宿舍、住宅;
(五)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申报单位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相关条款一致。
(二)本规程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
四、名词解释
(一)纳统:指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包含月度纳统、年度纳统。
(二)演艺娱乐场所指依法审批的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娱乐、游艺、演出场所(馆)、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
(三)限额以上企业:指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主要经济指标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