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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等25项业务申请相关安排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1    |   截止时间:2022-05-19 00:00    |     区级     人才计划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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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和宝安区人才工作部署,现将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等25项业务事项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关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已连续缴纳社保、个税或公司存续时间尚不满6个月的申请人,若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认定。(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二、关于“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区级奖励补贴”和“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业务事项

 

  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仍可以依据《关于印发操作规程(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原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和“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业务。

 

  三、关于“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事项”业务事项

 

  (一)对2021年8月31日及之前的新引进人才按原规定受理申请。申请人须于2022年9月1日零时前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业务,逾期不再受理。

 

  (二)对2021年9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人才不再受理发放补贴。

 

  (三)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四)已申请首发补贴的,须在申请首发补贴后的15个月内提出续发申请。

 

 

 

  四、关于“新引进入户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奖励补贴”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新引进入户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奖励补贴”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已连续缴纳社保尚不满12个月的申请人,若符合“新引进入户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奖励补贴”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新引进入户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奖励补贴”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申报。(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五、关于“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已连续缴纳社保尚不满12个月的申请人,若符合“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申报。

 

  (四)申请后续发放的,仍可以依据《关于印发操作规程(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原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业务。(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六、关于“人才(团队)引进奖励”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人才(团队)引进奖励”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单位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单位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单位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全职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尚不满12个月的人才,若符合“人才(团队)引进奖励”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人才(团队)引进奖励”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申报。(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七、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单位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单位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单位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4月19日零时前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资助”获奖名单且尚未领取市人社局补贴的我区企业,若符合“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申报。(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八、关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4月19日零时前已通过中期考核,并已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且尚未领取市人社局补贴的申请人,若符合“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申报。(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九、关于“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已连续缴纳社保、个税或公司存续时间尚不满6个月的申请人,若符合“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认定。(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十、关于“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奖励”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奖励”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全职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保时间尚不满6个月的申请人,若符合“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奖励”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奖励”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认定。(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十一、关于“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已投入并正常使用不满半年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若符合“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申报。(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十二、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及升格追加资助”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技工学校设立及升格追加资助”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已投入并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民办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技师学院,若符合“技工学校设立及升格追加资助”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技工学校设立及升格追加资助”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申报。(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十三、关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业务事项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业务停止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单位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单位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单位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三)2022年5月19日前,在宝安区已正常运行不满半年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若符合“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其它所有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予以办理。待完成备案且补齐“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所需材料后,可依据原政策进行申报。(备案路径: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原业务事项,再选择该事项中“备案”办理情形进行申报,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备案系统将关闭)

 

 

 

  十四、关于我局其他补贴业务事项

 

  涉及我局的其他9个业务事项,即1、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活动津贴,2、高层次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3、高层次人才出版学术著作奖励,4、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实习补贴,5、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建设配套资助,6、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日常经费补助,7、人才公益性活动资助,8、中小企业博士后公共平台日常经费追加补助,9、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等9项补贴业务将于2022年5月19日零时起停止申报。

 

  (一)2022年5月19日零时前已在我局“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且业务状态为“待受理”,以及处于受理后审核审批环节的申报记录,按原规定办理。已提交的申请如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行或申请撤回的,2022年5月19日零时后我局不再受理。

 

  (二)符合业务申报要件,经审核退回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须补充文字性材料的申报记录,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当自系统退回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我局按原规定予以办理。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不再受理。

 

 

 

  十五、其他说明

 

  涉及“先备案,后申报”方式的事项,备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在完全满足《〈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2020年修订版)》相关业务条件后的30日内,主动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我局将不再受理。

 

  以上公告由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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