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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21年深圳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1    |   截止时间:2022-05-31 00:00    |     市级     其他方面 资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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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做好2021年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有关要求,现开展2021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准制资助项目】商标注册资助项目

 

  (一)申报时间

 

  马德里体系,单一国家,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港澳台商标资助申报时间: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截止(含起止日当天)。

 

  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资助申报时间: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截止(含起止日当天)。

 

 

 

  (二)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第十条规定。

 

 

 

  (三)资助内容

 

  1.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

 

  3.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申报2021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所有单一国家受资助总件数不得超过3件。

 

  4.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申报2021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所有港澳台地区受资助总件数不得超过3件。

 

  5.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件给予资助20万元,地理标志每件给予资助50万元。

 

  6.申报2021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中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国际组织注册证书、单一国家注册证书、港澳台地区注册证书的注册日或签发日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当天);

 

  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注册证书的注册公告日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起止日当天)。

 

  7.本款第1-4项针对同一申请人的每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不包括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相关业务所生的费用。

 

  8.2021年度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应当在对应年度申报地址提交申报。

 

  9.该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件境外商标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资助的不能再重复申报。获得了同一项目市级财政资助的,不能重复申报、头申报,一旦发现将加入预警名单。此资助项目集中申报,一年度仅开展一次申请,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四)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非个人申报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报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商标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4.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境外商标证书/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证书上的权利人、国别、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5.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6.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六)合规提示

 

  1.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在申报系统中针对前述两款合规性承诺,必须选择同意,否则不予申报。

 

 

 

 

 

  二、【核准制资助项目】著作权登记的资助项目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截止(含起止日当天)。

 

 

 

  (二)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第十一条规定。

 

 

 

  (三)资助内容

 

  1.申请人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21年度登记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每件给予资助300元,非个人申请人2021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个人申请人2021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

 

  2.申请人的一般版权作品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2021年度登记量5件以上(含5件)的,每件给予资助200元,非个人申请人2021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个人申请人2021年度资助不超过1万元;所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仅限以下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建筑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5)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3.申报著作权登记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项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

 

  著作权登记资助(一般作品著作权)资助项目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含起止日)。

 

  4.该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件著作权之前年度已经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著作权登记资助的不能再重复申报。获得了同一项目市级财政资助的,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一旦发现将加入预警名单。此资助项目集中申报,一年度仅开展一次申请,请谨慎提交,避免错报、漏报。

 

 

 

  (四)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非个人申报著作权登记的资助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资助项目: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著作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4.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著作权登记证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5.申报著作权登记资助(一般作品著作权)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著作权登记量5件以上(含5件);

 

  申报著作权登记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著作权登记量20件以上(含20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5.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6.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六)合规提示

 

  1.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在申报系统中针对前述两款合规性承诺,必须选择同意,否则不予申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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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附件:2021年深圳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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