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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23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9 | 截止时间:2022-09-26 00:00 | 市级 企业管理提升 政策+资金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最高 300万元
关于2023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已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对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针对其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情况,予以事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21〕5号。
三、支持强度及方式
支持强度:结合当年度申请企业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单个申请企业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四、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19-2021年)和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7);
(二)企业2021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完成税务部门关于2021年度加计扣除的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2021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特别提醒:
1.自2021年起,原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已优化整合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所有企业申请通过同一路径填报。
2.申请企业自行确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等条件。
3.原则上,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按附件2-3模板编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须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电子报告中心系统或者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鉴证报告须在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申请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带防伪标识;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无防伪标识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5.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盖章或签名不完整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6.申请企业在申请书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应与企业提供的2021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的研发费用金额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书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应为万元,研发费用金额填报为0的,不予资助。
7.申请企业中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高20%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对象,我委将建议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8.申请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9.申请企业以委托或合作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否则产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高企培育资助研发费用计算基数。
10.申请企业在申报阶段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在受理时限内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的原件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11.申请企业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且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