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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21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第二批)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 截止时间:2022-09-20 | 区级 技术创新 政策+资金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最高 500万元
关于2021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第二批)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2年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扶持期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第二批次:
《办法》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单一机构全年因下列情形获得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一)对企业或机构购买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知识产权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发明专利技术交易金额(以发票或港澳地区收据为准)的20%,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二)对企业或机构从港澳高校、研发中心获得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许可的,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交易金额(以发票或港澳地区收据为准)的20%予以支持,每项许可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港澳机构,以该项目研究成果在前海合作区转化并设立企业,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对企业予以一次性12万元落地支持。
《办法》第十一条:
对港澳及国际科技企业、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在前海合作区依法依规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市资助金额予以50%配套资助。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港澳高校、研发中心参与、各创新主体协同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支持: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国际重要实验室依法在前海合作区建设联合实验室予以支持:
1.上一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
2.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
3.从事研究与开发的人员占公司总人数50%以上。
对科研设备投入达200万元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名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且博士及以上人员占比超过50%的常驻研究团队的联合实验室运营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1.对同时承担两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验室运营实际投入经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同时承担两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验室运营实际投入经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创新共同体,在前海落地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举办科技交流活动、推动科技合作项目在前海落地等),予以一次性30万元落户支持:
(一)由本市社会组织等机构,联合3家以上港澳地区的高校、研发中心、学会协会等,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促进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的社会团体;
(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联合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载体,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促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在前海合作区以市场化方式发起,依法经批准设立的科技、工程、标准、产业等领域的国际性社会组织;
(四)国际科技组织依法获得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代表机构。
《办法》第十四条: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在前海合作区举办的重大国际性科技交流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的,可按审计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对主办单位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一)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对科技企业的联合授信及共保机制,对前海合作区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前海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融资担保额的5‰,对同一融资担保机构每年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二)鼓励前海科技企业积极参与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金融产品,按照发行中产生的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费用的50%,对同一科技企业每年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三)强化科技保险风险保障,支持推进科技保险服务。对首次申报的企业,按照购买科技保险产品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办法》第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且应对成功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的50%,予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办法》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或机构推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予以每项100万元、50万元支持。同一机构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办法》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基地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平台,其运营单位承担国家级示范项目或国家级创新应用试点的,予以运营机构一次性200万元支持;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批准同意在前海合作区举办的知识产权展会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的,按审计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对主办单位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办法》第二十条:
(一)对新落户的数字经济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落户支持:
1.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利润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2.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且利润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200万元支持。
(二)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两年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可予以经营增长支持,上一年度利润总额4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利润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支持金额为利润总额增量部分的5%,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智能制造、数据交易等领域,对上一年度新列入国家上述领域示范项目且在前海落地的企业,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支持打造低碳绿色节能示范项目,成效良好的予以推广。
《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前海合作区内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或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已编制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的园区使用前海合作区企业的数字技术产品服务,按照技术产品服务费用的30%,予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单个园区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新落户前海合作区的海洋科技企业,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利润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二)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且利润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200万元支持。
《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世界知名海洋科研机构、国家重点海洋科研单位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的常驻研究团队的海洋科研机构,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
《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海洋高端智能设备、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大数据)、海洋新能源、海洋生态环保等海洋科技企业,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研发投入的3%,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