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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22年盐田区总部企业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0 | 截止时间:2022-10-21 01:00 | 区级 企业管理提升 资金
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最高 6000万元
辖区企业: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
[2019]5号),我局现启动2022年总部企业资助项目申报工作。请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盐田区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一、申请内容
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根据其对盐田区的经济贡献给予认定或增量奖励。
二、设定依据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
四、奖励标准
(一)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如:
1.在本区注册设立目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认定后第三年起可按第九条规定享受增量奖励。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资助、落户奖励的企业,对总部经济认定奖励金额超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的部分予以补充奖励。
(二)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三)(四)(六)款如:
1.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3.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办法》第八条标准给予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办法》第九条标准给予扶持。
【盐田区总部企业用房支持】
一、申请内容
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租用或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给予用房支持资助。
二、设定依据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四、奖励标准
(一)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二)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