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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2022年7-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包含:普惠性纾困扶持、工业制造纾困扶持、餐饮业纾困扶持、批发零售业纾困扶持、文体旅游业纾困扶持等措施,最高给予7000万元资助。


发布时间:2022-10-11    |   截止时间:2023-02-06 11:15    |     市级     其他方向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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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2022年7-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深化实施2022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纾困”30条相关政策措施,稳定支持深港跨境运输,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2022年7-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请相关企业认真准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申报,届时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进行扶持。 

 

  一、支持领域

 

  为加快落实我市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深化实施2022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纾困”30条等政策措施,稳定支持深港跨境运输,对2022年7-12月企业深港陆路运输转海上快线运输的进出口吞吐量增量的新增运费成本进行逐月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

 

  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障深港跨境运输资助方案的通知》(深财建〔2022〕18号)

 

  3.《深圳市商务局落实《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消费字〔2022〕3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市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补贴金额以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不四舍五入。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补贴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自愿申报、事后补贴。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已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并取得海关编码。

 

  2.企业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二)专项条件

 

  企业须在2022年7-12月期间通过水路运输对香港(含中转)实际发生进出口集装箱业务(已完成结关手续)。

 

  备注:数据统计日期以结关状态对应的进出口(境)日期为准,本申报指南不适用我市重点企业。

 

 

 

  (三)其他条件

 

  1.企业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简称《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备案清单》)中列明的“境内收/发货人”。

 

  2.企业须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送数据,并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出口集装箱结关手续:

 

  (1)2022年7-9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结关手续。

 

  (2)2022年10-12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应在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结关手续。

 

  3.如企业未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报关申报,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补充报送相关数据:

 

  (1)2022年7-9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当在2022年10月18日前完成数据补充报送。

 

  (2)2022年10-12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当在2023年1月18日前完成数据补充报送。

 

  (3)企业公示清单发布后,将不再受理数据补录申请。

 

  4.集装箱实际装卸船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如为货物进口的,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经停港”或“启运国(地区)”须为中国香港,“进境关别”为深圳市区域。如为货物出口的,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指运港”或“运抵国(地区)”须为中国香港,“出境关别”为深圳市区域。

 

  5.集装箱实际装卸船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且为深港直航运输的,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中“进/出境关别”须为深圳市区域。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根据企业2022年7-12月通过水路运输对香港(含中转)进出口的集装箱标箱数量,参照2022年6月补贴标准逐月给予补贴。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22年7-12月通过水路运输对香港(含中转)进出口的集装箱标箱数量,按照214元/标准箱的标准逐月给予补贴(同一月份拼箱可补、一箱起补)。其中:

 

  1.企业集装箱标箱数量以《报关单》《备案清单》中“集装箱标箱数及号码”作为认定依据。

 

  2.数据统计日期以企业《报关单》《备案清单》已结关状态对应的进出口(境)日期为准。

 

  3.同一集装箱涉及多个申报企业的,按照该集装箱项下各申报企业货物进出口额占比进行核算。企业进出口额币种不一致的,以国家海关总署公布的当期适用汇率表进行换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_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一2022年7-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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