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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深圳市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0    |   截止时间:2023-02-13 00:00    |     市级     其他方向 政策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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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全面推进实施《深圳标准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深圳市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要求

  (一)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二)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严格控制涉及评分、评级、评估、鉴定等范围的标准。对不包含技术要求的一般性工作程序、手续、职责、措施、办法、规定等,或仅为某项具体工作服务、明显不属于共同使用、重复使用的标准化对象的,不应制定地方标准。

  (三)申报项目应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

  (四)申报单位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先进性,并能够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在立项后18个月内完成。

  二、立项重点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实施《深圳标准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规划纲要(2020-2035年)》,以及《深圳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深圳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2022-2025年)》《深圳市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的相关项目。

  (二)生态文明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碳达峰碳中和、治污保洁、“深圳蓝”、无废城市等重点领域。

  三、申报程序和方式

  (一)申报标准类型一般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申报人也可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请申报人根据拟立项项目标准类型,对应填写附件所列项目建议书(附件1、附件2)和《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3)。

  (二)申报人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或公民的,向我局对应的业务处室提出立项建议,由业务处室汇总后通过粤政易反馈。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推荐性地方标准适用)》(附件1);

  (二)《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附件2);

  (三)《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五、申报时间

  申报人应于2023年2月13日前向我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截止后2023年原则上不再受理临时增加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六、其它事项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工作,认真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制定地方标准的需求,确保提出的立项申请项目,符合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并做好立项通过后地方标准项目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实施工作。

  (二)我局将于2023年2月22日前组织召开2023年度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拟立项项目专家评审会,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评审通过的标准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并盖章,于2023年3月1日前提交建议书电子件(Word版、盖章PDF版)及盖章纸质原件、项目汇总表电子件。

  (三)项目下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和进度安排等,并应当自立项计划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推荐性地方标准适用)

  2.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

  3.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0日

  (联系人:陈嘉妮,电话:0755-23911805)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1: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推荐性地方标准适用).doc.doc
附件2.附件2: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docx.docx
附件3.附件3: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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