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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度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13    |   截止时间:2023-07-15 00:00    |     区级     其他方向 政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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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申报外资奖励的主体需在2022年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申报产业引进奖励的单位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本次产业引进奖励仅受理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与引进企业实际使用外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5日。

  2.申报入口: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

  申报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enter(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及申报

  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三)材料审查

  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四)签订扶持合同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与获扶持企业签订资金扶持协议。 

  (五)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本年度前海专项预算中支付。如申请资金超出预算,则按受理日期先后排序或申报材料完整度依次发放,对于审核通过但超出本年度预算的申请,在下年度预算下达后予以补充发放。

  资金将按协议内容统一拨付到企业账户中。

  三、申报外资奖励

  (一)基础条件

  1.依法设立、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下同)。

  2.申报单位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公示的“黑榜”、信用中国(深圳前海)(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失信榜”名单内。

  (二)专项条件

  1.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相应资金在2022年度到账,申报增资项目的,应在扣除新设项目资金后核算增资项目资金。

  2.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申报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不注销,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应按扶持合同约定退回相应资金。

  3.申报单位须配合前海管理局及委托机构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4.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不得申报。行业划分依据为《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5.按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金融业项目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纳统数据为准。

  (三)基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使用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2

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使用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3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5

申报单位FDI入账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其他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以下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或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如涉及多笔到资,请列表注明每笔资金对应证明材料。


6

申报单位所属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并按《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扫描件

7

能证明所属行业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扫描件

8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自拟,扫描上传

9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扫描件

10

申报单位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初始报告或变更报告)

扫描件

11

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

(备注:登录深圳信用网下载)

扫描件

12

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必须明确历次注册资本是否缴足)

扫描件

  (四)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的奖励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奖励条款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新设企业外资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文件)

扫描件(基础材料清单已提供的,无须提交)

申请企业增资奖励

1.体现本次增资事项的《变更(备案)通知书》或深圳市监局官网打印的变更备案公示信息查询单

扫描件

2.增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及详细信息表、或信息报告文件等的复印件

扫描件

  注:1.外资奖励按照项目2022年度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到账资金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不计入实际使用外资)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汇率按外资到账日(FDI入账登记表记载的到账日期计算当天汇率)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2.申报金额和实际复核金额不一致的,以复核金额结果为准。所涉金额不保留小数点,四舍五不入。

  四、 产业引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条件

  申报产业引进奖励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需为成功促使重点项目落地并获得引荐方案认可的招商机构。其中,项目落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促成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应完成商事登记及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2)促成前海企业将主要经营地迁回区内的,企业应完成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3)促成外资项目,项目应完成外资到账。

  2.申报单位须在项目落地前至少一个月办理引荐备案表手续,逾期办理,不予发放奖励。

  3.申报单位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 

  (二)基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前海管理局2023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产业引进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2

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产业引进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项目数量,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3

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4

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自拟,扫描上传

5

由引荐企业出具的引荐资格确认书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6

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

(备注:登录深圳信用网下载)

扫描件

  (三)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的奖励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奖励条款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申报一次性奖励

提供引进企业获得运营支持奖励的公示名单。

扫描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申报一次性奖励

提供引进企业获得外资奖励的公示名单。

扫描件

  五、材料报送要求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审计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5.本事项中涉及的金额填报均以万元为单位,不保留小数点,四舍五不入。

相关附件:
附件1.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产业引进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2.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产业引进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docx
附件3.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使用外资奖励申报表.docx
附件4.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使用外资奖励资金申报承诺书.docx
附件5.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6.外资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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