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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关于开展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4    |   截止时间:2023-09-11 00:00    |     区级     资质认定 政策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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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园区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宝文规〔2022〕1号),我局将开展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物业产权清晰,可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3年(运营管理期限起算时间以该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三)园区主要业态为文化产业,定位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争创国家、省、市级园区。

  (四)园区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量60%以上且租用面积占园区可租用面积60%以上,园区招商率(以园区已租用面积占可租用面积比例测算)完成80%以上。

  (五)园区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管理机构、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内无纳税违法行为。

  (七)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保障。

  (八)园区必须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开业运营时间以园区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入驻时间为准)。

  二、认定方式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包括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一)评审认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发布认定公告,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园区进行评审,择优认定,认定到期的园区按照本办法通过年度考核后直接认定。

  (二)直接认定:已被国家、省、市文化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提交以下资料经备案后,自动列为区文化产业园区。

  (1)获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证明文件复印件。

  (2)园区发展情况及入驻企业名录。

  (3)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

  三、材料要求

  申报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园区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四)园区消防备案或验收证明文件。

  (五)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含运营管理方案)。

  (六)运营管理机构与第一家入驻企业的签约合同复印件。

  (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十)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三个月以内的纳税证明)。

  请符合相关条件且有意申报的单位,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一份,须在指定地方签字盖章、各项材料第一页加盖公章,全本加盖骑缝章,同步提交电子扫描件。

  四、申报及评审安排

  (一)各申报单位于9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辖区街道办文化产业主管部门。

  (二)各街道办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严格把关,在《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9月22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科(宝安体育馆西区310办公室)。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根据《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组织资料复核、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拟定方案对外公示等流程,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并授予“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修订《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文规〔2022〕1号)

             2.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1、深宝文规〔2022〕1号 关于修订《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附件2、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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