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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3年度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   截止时间:2023-11-05 00:00    |     市级     资质认定 政策+资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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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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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2〕14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为创业实体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二)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主办,面向在校学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免费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申请条件。申请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运营时间超过2年;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完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2.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引入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成果转化、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者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3.具有充足的孵化场地保障。产权清晰或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孵化场地集中,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可以自主支配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在孵创业实体可以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毕业5年内毕业生。

  4.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30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两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8家;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15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占比不低于10%;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5家或者8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获得投融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以及从事“20+8”产业集群领域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重点群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 (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创业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未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以及从事“20+8”产业集群领域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二)申请材料。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3.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2)。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基地于2023年11月5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回申请资料。

  (二)初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初审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书面评审、专家实地复核等形式评分(评分表详见附件3),总分100,其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初审通过的基地统一获得基础分60分,书面评审25分,实地复核15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评分结果由高到低出具复审意见。

  (四)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复审情况进一步审核,拟定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本年度将认定不超过10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五)公示公布。审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要求

  (一)若运营场地产业空间权属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了解其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监管协议的,不得申报市级基地。

  (二)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没有按要求和时间提供材料的将视同放弃申报。

  (三)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3.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

             4.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1.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2.附件2.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doc
附件3.附件3.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doc
附件4.附件4.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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