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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促进货代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28    |     区级     其他方向 政策

深圳市罗湖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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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为贯彻落实“三力三区”建设要求,促进罗湖区货代物流企业集聚发展,助力打造具有国际市场辐射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邮政业的货代物流企业给予扶持。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企业落户扶持

  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按企业落地后年度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扶持,连续扶持三年,每年最高1亿元。

  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扶持期内不再享受其他产业发展政策扶持。

  第二条 购房扶持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5至8年支付。

  第三条 租房扶持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按照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打造专业楼宇扶持

  (一)专业楼宇认定扶持。楼宇运营方与区有关产业部门签订协议打造货代物流专业楼宇,在2026年12月31日前(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认定专业楼宇并给予楼宇运营方30万元一次性扶持:(1)专业楼宇办公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2)专业企业入驻面积占办公面积50%以上且专业企业数量达到6家以上,入驻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上述专业企业须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楼宇运营方需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专业楼宇运营扶持。楼宇获得专业楼宇认定后,次年起可按楼内专业企业纳统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长情况,给予楼宇运营方运营扶持。纳统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每增加5亿元,给予一定比例运营扶持,年度最高200万元。

  (三)专业楼宇配套扶持。专业楼宇提供用于支持专业服务、商协会服务的公共配套空间,累计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按照该公共配套面积的租金(不超过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园区运营方租金补贴,年度最高100万元。楼宇运营方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商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通过设置有关政务服务点、自助办理机器等方式,为楼内专业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服务、通关事项办理、人员签证办理等配套支持服务。

  第五条 鼓励创优评级

  (一)对入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评定的“中国货代物流企业数据名单”(综合榜单)前100名的企业,首次申请扶持按其排名10名以内、11-50名、51-100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排名提升档次的,按照相应档次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企业,首次申请扶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级别提升档次的,按照相应档次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经市交通运输局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首次申请扶持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参展拓业

  对参加行业知名重大展会(名单附后)的区内规上企业,经提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按照单个企业每个展会1万元标准予以补贴。

  表 行业知名重大展会支持名单

序号

展会名称

地点

举办机构

1

WCA Worldwide Conference

WCA全球大会

迪拜

世界货物

运输联盟

2

THE GLA GLOBAL LOGISTICS ALLIANCE

GLA全球物流企业峰会

迪拜

全球物流

联盟

3

全球物流企业合作交易洽谈会

泰国

锦程物流网

4

Munich Tranport Logistic

慕尼黑国际物流展

德国

德国慕尼黑展览公司

5

Intermodal

巴西圣保罗交通展览会

巴西

圣保罗国际会展中心

  第七条 自用仓库扶持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在广东省内新购置或自建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按仓库购置或自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开展货物数字化动态追踪管理、区块链电子提单等数字化升级改造项目,在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费用、数字化改造服务费等方面的实际投入3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第九条 金融支持

  (一)贷款贴息扶持。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在注册地在本区的银行业机构(包括注册法人、一级分支机构及二级网点机构)获得经营性贷款的,按照上一年度经营性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贴息扶持。

  (二)航运保险补贴。对在本区保险公司投保航运保险的区内规上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量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年度最高100万元。

  (三)担保补贴。对通过区内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实际担保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年度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扶持

  每年定期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猎英名校行”等专场活动,降低企业招聘成本;加大对货代物流企业的菁英人才扶持以及人才住房扶持,具体按照辖区“菁英人才”系列政策、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执行。

  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需在罗湖区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

  (二)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应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四)享受购房扶持或租房扶持的主体,在享受购房扶持年限内,需按年度核准企业的条件是否达到扶持门槛,若未达到门槛,则相应年度不予扶持。

  (五)航运保险补贴中的险种,指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管部门认定的下列险种:船舶险(包括远洋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货运险(包括进口货运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联运保险)、保赔保险、集装箱保险、船舶污染责任险;以上各险种如为免税,则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六)本措施可与市级以上政策叠加享受,但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叠加享受,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罗湖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或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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