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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21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8    |   截止时间:2021-06-21 17:00    |     市级     其他方向 资金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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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申请指南已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技术合同资助项目

  (一)申请内容

  为推动技术交易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指南中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强度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且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按不超过申请单位的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应纳增值税额80%给予资助,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最高资助金额200万元。

  本指南中技术交易收入是指申请单位的已通过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核定技术交易额、上年度合同发票金额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三者中的最小值。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三)办理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2.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3.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上年度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出具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编号前缀为“4403012020”),且未享受过免征流转税优惠政策,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4.信用记录良好;

  5.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

  (一)申请内容

  为引导技术转移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对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创新验证中心予以资助。

  本指南中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同)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全日制大学和职业技术学院。

  (二)强度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且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包括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和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1.对于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新验证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费,分别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分别为100 万元,可连续申请三年;

  2.对于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50 万元,申请单位为高校设立的,仅能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其中之一来申请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三)办理条件

  1.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或者由深圳高等院校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

  (3)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应当拥有专职的服务工作团队或者专家顾问团队,其团队规模适度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提供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拥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创新验证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中应包括1名以上创业导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作要求),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1名以上,且中级职称2名以上,或者博士1名,或者硕士2名;

  (4)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应当财务独立核算,具有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5)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3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合同总额达500万元以上,技术交易买卖方中至少一方为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的单位,且要有明确的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条款;

  (6)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上年度对外提供项目概念验证服务1项以上,加上创业孵化服务或者投融资服务,共3项以上,这里所指的创业孵化或者投融资的服务对象应是面向通过概念验证的项目(以下同),申请单位应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运作良好。


  2.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

  (2)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应当在市技术转移促进中

  心进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上年度有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深圳单位)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条款;

  (3)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应当由高等院校设立;上年度

  对外实际提供项目概念验证服务以及后续的创业孵化服务或者投融资服务;

  (4)信用记录良好。


  3.其他条件

  (1)高校设立的申请单位应该先申请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在其享受连续三年资助满后,方可申请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2)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2021年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申请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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