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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21年度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6    |   截止时间:2021-09-10 17:00    |     市级     企业管理提升 资金

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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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促进外贸稳中提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市场布局,帮助外贸(服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境外线上线下展会。支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同等条件下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地区和企业适度倾斜。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 18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20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

  3.近五年(自2016年起)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参加国际性展会及境外线上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21年版)》(详见附件1)。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项目(线上展会已实施项目),已支付相关费用,已取得当期支持时间内的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每个企业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展位费用总和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包括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展会结束时间为准。传统(新兴)市场国别(地区)目录见附件2。

  2.线上展会项目

  支持内容为线上展会展位费,对于企业参加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和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所组织的网上展会,按照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个线上平台最多支持1个项目。

  (二)支持标准

  1.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8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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