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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    |   截止时间:2021-12-20 17:00    |     市级     企业管理提升 资金

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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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加第130届广交会线下展示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切实减轻参展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等文件精神,现启动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预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涉外重要展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化的市场对接活动等。支持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参加广交会线下展示活动,助力企业加快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巩固出口竞争优势。支持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千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自愿申报、事后资助。

  (三)本项目为预受理方式,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2022年项目库储备进行预算管理。


  四、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项目发生时间在申报指南要求的期间内。


  (二)专项条件:

  申请资助企业须为经第130届广交会组委会确认符合条件的深圳交易团参展企业,且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实际完成线下参展活动、已支付标准展位费用并取得发票和相应支付凭证。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第130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参展企业支出的标准展位费(不含展位配置费及特装费),包括在第130届广交会室内展厅、户外展场和A区中央通道进行展示所实际发生的标准展位费用。


  (二)支持标准

  按照深圳交易团参展企业的标准展位费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财政资助,如超出资金预算规模,则按比例折算资助金额。


  六、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4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特别提醒:请各申报单位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各单位须自主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受理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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