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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开展2025年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3    |   截止时间:2025-06-30 00:00    |     市级     资质认定 政策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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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25年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农业产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推荐。

  根据《办法》“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三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不合格的,纳入下年度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的有关规定,2025年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申报形式及数量

  2025年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以网上填报形式开展,不受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及监测时间、材料

  (一)申报及监测时间

  申报、监测企业即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025年6月10日——6月30日期间通过财企通(专项资金平台)(https://cqt.szfb.sz.gov.cn/#/home)(系统账号由企业自行注册,系统咨询热线:27038037)完成申报或监测材料的填写、上传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及监测材料

  申报、监测企业在系统中填报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并将以下证明材料(每页均需盖企业公章确认)电子版上传系统。

  1.营业执照复印件,种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种业企业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企业提供)复印件。

  2.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2023和2024年度企业审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验证,无码报告视为无效)。

  3.企业生产基地或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备设施购买或租用证明,种业企业需提供科研团队及实验室相关情况,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提供线上交易平台所必备的设备设施及配套的研发运维团队情况。

  4.企业注册地或带动农户所在地乡(镇)及以上“三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企业招聘农工或带动农户5%名册(含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含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提供市场(平台)商户注册情况证明材料。

  5.企业两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提供企业纳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6.企业两年内(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提供社保缴纳清单及缴纳明细)。

  7.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8.企业信用报告(国家标准版或完整版)。

  9.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含日常使用台账)。

  10.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法》附件1中的相关内容)。

  11.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报告。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申报、监测程序

  (一)各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对各区申报、监测企业进行资料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监测材料进行复审,并按《办法》“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标准进行审核评分。

  (三)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会同区级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对申报、监测企业进行实地复审,形成复核意见。

  (四)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就复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意见。根据企业复核得分和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拟定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并在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根据《办法》,按照上述“申报及监测材料”要求,于7月10日前完成区级材料审核工作,并在财企通系统中出具初审推荐意见。企业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涉及农业的土地违法行为和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行为的不予推荐。

  (二)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四年内不得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监测表

  2.2025年列入监测范围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市、区业务咨询电话

  5.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6.财企通(专项资金平台)操作指引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2025年5月13日

  (联系人:李小亚,电话:88125364)


相关附件:
附件1.2025年列入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doc
附件2.财企通(专项资金平台)操作指引.pdf
附件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doc
附件4.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doc
附件5.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监测表 .doc
附件6.市、区业务咨询电话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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