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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2    |   截止时间:2023-10-17 00:00    |     区级     其他方向 政策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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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龙华区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1〕7号)、《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18〕2号)、《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龙华发财〔2013〕369号)有关规定,我办决定组织开展龙华区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2年度总部企业及经龙华区2023年第一次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视情况保留总部企业资格的总部企业(不含2022年度认定的新迁入/新设立总部企业,该批企业自2024开始动态复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复查方式及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相关总部企业下载填写《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信息登记表》,并按照《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材料清单》备齐完整复查资料。纸质版盖章装订成册后于工作日时间9:00-12:00,14:00-18:00内邮寄或递送1份至:深圳市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中心A1901(联系人:沈小姐,联系电话 :23769421)。同步扫描电子版发送经办人微信或邮箱(邮箱:fzhggj@szlhq.gov.cn)。

  三、复查标准

总部企业类型

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

1.在其承诺年限,实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往后每年须达到已落户总部企业的条件。

新迁入的总部企业

已落户总部企业

须每年达到深龙华府规〔2021〕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深龙华府规〔2018〕2号文第六条第(三)款/深龙华发财〔2013〕369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的条件。

上市公司总部

须每年达到深龙华府规〔2021〕7号文第五条第(三)款/深龙华府规〔2018〕2号文第六条第(四)款的条件/深龙华发财〔2013〕369号文第六条第(三)款的条件。

市级总部企业

须每年达到深龙华府规〔2021〕7号文第五条第(四)款/深龙华府规〔2018〕2号文第六条第(五)款/深龙华发财〔2013〕369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条件。

  四、办理结果

  企业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重大事项无法经营,或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经我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调整出区总部企业名录,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

  (注:调整出区总部企业名录的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三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已享受过的扶持资金类别不再享受。)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各项经济数据以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形成区地方财力,包括申报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独立申报认定总部企业的无需提供)。

  2.关于区地方财力的计算,以申报企业在龙华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增值税按30.35%留存,企业所得税按24.28%留存,认定和复查时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纳入增值税计算。

  3.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的,其下属公司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算。

  联系电话:0755-23769421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龙华区总部企业动态复查补充名单

  2.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信息登记表

  3.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材料清单

  4.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7号)

  5.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18〕2号)

  6.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龙华发财〔2013〕369号)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1:2023年龙华区总部企业动态复查补充名单.xls
附件2.附件2: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3.附件3: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材料清单.docx
附件4.附件4.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7号).docx
附件5.附件6: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龙华发财〔2013〕369号) .pdf
附件6.附件5: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18〕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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